【案例分享】張蘭的家族信託如何被撃破? 「控制權」成關鍵,為大家上一課

據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法院同意張蘭的債權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稱L公司)提出的向張蘭設立的家族信託項下銀行賬戶任命接管人的申請。

在一般認知看來,家族信託是一種財富管理方式,它的主要目的具備一定資產隔離功能,那麼張蘭的境外家族信託為什麼被擊穿?

多名信託業內人士對表示,信託在資產注入后,就不再歸個人所有。也就是說歸屬信託公司管理,不再歸屬張蘭所有。

而張蘭在將資產注入信託公司后,還在支配信託中的財產,比如購置豪宅等,且未得到被汪小菲及其子女等信託受益人的簽字,因此法院認為這筆錢是張蘭個人資產,進而被用來還債。

另外,為避免債務而緊急設立的家族信託,也不受到法律保護。此次事件,在2014年接到中國香港凍結令通知和新加坡凍結令之前,張蘭急於轉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也被法院認定動機不純。

所謂家族信託,指的是信託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或其親屬的共同委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向受益人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等定製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

一個有效設立的家族信託,其應當具備資產隔離的功能。即委託人(本案例中張蘭)通過家族信託將其財產轉為信託財產後,信託財產將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汪小菲以及子女)各自的固有財產。此後,即便委託人或受託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現償債不能的情況,信託財產也不屬於其責任財產,債權人無權申請法院直接對信託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其他執行措施。

從 2014 年家族信託設立到 2022 年七年多時間內,張女士授權的轉賬並未經過受託人的參與,同時得到了銀行的批准處理,受託人也未提出任何異議;張蘭作為唯一授權人簽字,多次從信託帳戶中轉出資金。這一系列操作,被法院認定為自身目的所用,而非用於原信託設置的受益人,即張女士的子女即其子女的後代。

新加坡高等法院公開的判決書中提及了判決理由,認定張蘭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的實際權利人,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第一,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張蘭仍可自由地從銀行賬戶為轉賬、消費;

第二,在接到中國香港凍結令通知和新加坡凍結令之前,張蘭急於轉出家族信託項下資金;

第三,張蘭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託項下資金所在銀行發送的郵件中明確提到,家族信託項下有關銀行賬戶為張蘭所有。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張蘭的離岸家族信託被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從而失去了財產保全功能-其家族信託被擊穿,無法發揮信託的風險隔離功能。

資料來源 : https://www.hksilicon.com/articles/2264086#google_vign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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