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张兰的家族信托如何被撃破? 「控制权」成关键,为大家上一课

据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法院同意张兰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称L公司)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在一般认知看来,家族信托是一种财富管理方式,它的主要目的具备一定资产隔离功能,那么张兰的境外家族信托为什么被击穿?

多名信托业内人士对表示,信托在资产注入后,就不再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归属信托公司管理,不再归属张兰所有。

而张兰在将资产注入信托公司后,还在支配信托中的财产,比如购置豪宅等,且未得到被汪小菲及其子女等信托受益人的签字,因此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张兰个人资产,进而被用来还债。

另外,为避免债务而紧急设立的家族信托,也不受到法律保护。此次事件,在2014年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也被法院认定动机不纯。

所谓家族信托,指的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其亲属的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向受益人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一个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应当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即委托人(本案例中张兰)通过家族信托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汪小菲以及子女)各自的固有财产。此后,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现偿债不能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对信托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

从 2014 年家族信托设立到 2022 年七年多时间内,张女士授权的转账并未经过受托人的参与,同时得到了银行的批准处理,受托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张兰作为唯一授权人签字,多次从信托账户中转出资金。这一系列操作,被法院认定为自身目的所用,而非用于原信托设置的受益人,即张女士的子女即其子女的后代。

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中提及了判决理由,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张兰仍可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转账、消费;

第二,在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

第三,张兰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的邮件中明确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从而失去了财产保全功能-其家族信托被击穿,无法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

数据源 : https://www.hksilicon.com/articles/2264086#google_vigne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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